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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