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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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85號原告 陳冠瑋 被告 陳信樺 被告 陳育琪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47,401元(7,042,203/3),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4,2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秀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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