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35號原告 吳涔碩 被告 林婕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婕希被訴112年度金訴字第4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