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張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琴 即 張鍾英 育之繼承人、 張秀玉 即張鍾英育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063元,應繳納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