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68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宗興 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宗興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宗興(下稱被告)前經本院限制出境、出海,惟其所涉案件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審理終結;又被告須至大陸地區工作,以維持生計,倘繼續限制出境,對於被告權益影響甚鉅;另被告母親 呂林者 現獨居於高雄市美濃區,尚有賴被告供養,被告絕無遺棄其母潛逃大陸地區之可能,故請准許解除被告出境、出海。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目的在於保全被告進行偵查追訴、審判及執行等程序,其範圍雖較諸限制住居更廣,仍屬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92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68號審理後,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犯罪,而於105年11月29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而,被告已難謂有刑事訴訟第10
1條第1項或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犯罪嫌疑重大之情事,自無對被告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故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