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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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