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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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6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吉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因本件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岡司調字第624號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調解不成立在案,復原告於調解不成立30日內之114年1月23日即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足憑。則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14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