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2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丙○○
號3樓聲請人辛○○
樓B4聲請人庚○○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己○○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等於民國96年6月20日知悉得為繼承,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二)載明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存歿狀態之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戴文玉 及 呂澄妹 ;第三順位繼承人須有戴文玉與呂澄妹所生之次男、次女與三女;第四順位繼承人須有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三)戴文玉與呂澄妹以及其所生的次女與三女之戶籍或除戶戶籍謄本。
(四)已通知同順位他繼承人(即 戴文華 、戴文玉與呂澄妹所生的次女與三女)之書面通知(如:1.向受通知人戶籍地所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或2.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