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3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5號18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0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卅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