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卅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八四五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卅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