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陳正恩 兼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被告 陳長義
陳吉興 陳吉玉 陳秋宏 陳秋財 陳怡安 陳春蜜 陳詳徹 陳志明 陳建志 陳賚鑫 陳俊吉陳詳波 繼承人) 陳太陽 陳清連 陳榮三 陳金和 陳才發 陳財姜 陳財寶 陳琮澯 陳琮飛 陳旺龍 陳正川 陳正松 陳正彥 陳正賢 陳正亮 陳正揆 陳佩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吳復興 律師被告 陳文霆 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春 被告 陳正文
陳正舜 陳琮智 陳巧惠 陳盈達 陳俊吉( 陳才旺 繼承人) 陳財福 陳正謙 陳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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