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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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85年度訴字第4761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491號、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5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14分之8。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