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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