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86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22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吳東都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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