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曄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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