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李維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乙○○、丙○○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