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鄭世脩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7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