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708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即 楊隨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聲請狀內所附之支票模糊不清,請補支票(票號BC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較清晰之影本各一件。
2.請提出債務人乙○○即楊隨喜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