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8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茉莉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茉莉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第二十三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茲因實際運作需要,須就捐助章程第23條略作變更修正,以適宜調整編組及掌理業務。而該修正案業於民國95年9月5日經聲請人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於同年9月20日同意備查,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聲請人捐助章程第23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內容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第23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月美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業務:││一、行政組:掌理文書、印│一、業務組。││信、人事、庶務、給養│二、事務組。││、採購及不屬其他各組│三、財物組。││業務。│四、醫療服務組。││二、財務組:掌理財產、基│五、社會服務組。(居家服││金保管、會計、出納、│務、居家訪視)││預(決)算等業務。│││三、社工組:掌理社會服務│││工作、公私團體協調聯│││繫、社福資源開發運用│││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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