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2年度訴字第818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與乙○○為夫妻,二人均從事保險業務招攬工作,而 李金鈴 與乙○○係屬舊識,適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欲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其本人及其父李 勝夫 、母 江秀女 為被保險人投保險,遂委託乙○○、丙○○二人為其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詎因甲○○將相關保險事宜委由乙○○、丙○○處理,乙○○、丙○○見有機可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八十六年收受保險費用時起,以續繳交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費用及次於八十七年間向甲○○佯稱另投保國華人壽「至尊還本」壽險,年保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五千元等為由,向甲○○收取保險費,而乙○○、丙○○實則為圖賺取保險業績獎金,任令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因未續繳費用停效,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某不詳處所,未經甲○○、 李勝夫 、江秀女之同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甲○○」、「李勝夫」、「江秀女」之簽名,並另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甲○○」之印章一枚並予以蓋用,擅自填寫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並持向各該保險公司行使,而投保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並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各該保險之給付金申請、解約金申請、解約委託、保單借款申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保險契約終止、未承保件變更申請等,且為供辦理上揭保險給付、解約金申請等事宜之用,另共同承前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偽造李金鈴之簽名及蓋用前揭偽造之印章,擅自填寫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文書,持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證券公司、銀行行使,而開設如附表四所示之帳號,並辦理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帳戶內款項之提領等,而甲○○則因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八十六年交付六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均交付十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三元、九十年交付三萬零五百四十三元予乙○○、丙○○,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及甲○○、李勝夫、江秀女。嗣甲○○於九十年十一月間始發現有異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於原審法院(以下或稱同院)審理中雖時有無法供述之情形,此有相關筆錄在卷可參酌,惟查,被告丙○○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迄九十四年六月止,陸續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門診,經診斷為患有妄想症、重度憂鬱症及非器質性睡眠障礙之慢性精神病,並伴有睡眠障礙,情緒不穩定,容易發脾氣,但意識仍保持正常,且因以上之症狀無法與人相處,也無法順利工作,從發病至今,其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等情,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中山醫九四川博法字第九四○八六○號函及函附之被告丙○○病歷資料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見同院卷〈三〉第三十六至六十八頁),是被告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固有精神耗弱之情形,惟既未達心神喪失之情形,原審法院自仍得就被告丙○○部分予以審判,先予敘明。
二、原審法院訊據被告乙○○、丙○○固坦承經由其等代甲○○投保等情,惟矢口否認上揭犯行,均辯稱:甲○○確有同意投保前揭保險,部分保險僅繳交一、二期就停止並改換其它險種,係因甲○○認為其他險種較好等語。
三、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李勝夫、江秀女於原審法院分別證述明確(卷內證據資料頁另參附表三所示),並有如附表二、四偽造之文書、附表三所示之書證(卷內證據資料頁另參附表二、三、四)在卷可稽。
(二)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先供稱:伊完全不知甲○○如附表四所示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彰銀南投分行)帳戶開戶事宜,伊未代甲○○填載資料,伊僅在如附表四編號一、1之文件上簽立自己之簽名等語(見同院卷<二>第三二一頁),被告丙○○於同院供稱:伊未以甲○○名義於復華證券開戶,亦未曾代甲○○填寫前揭資料等語(見同院卷<一>第四十四頁、卷<二>第三二二頁)。查原審法院將證人甲○○所稱遭被告等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國華人壽要保書、保單借款申請書(另卷內委託書係直式,鑑定資料係橫式,是鑑定資料此部分顯有錯誤,爰不予認定)、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紐約人壽之要保書、附表四編號
一、1、2所示之復華證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附表四編號二、1所示之彰銀南投分行相關開戶資料上書寫之「南投市○○○街○○號八樓」地址,與經原審法院函調之被告乙○○另於玉山商業銀行開戶相關資料上被告乙○○本人親筆書寫之「南投市○○○街○○號八樓」地址(見原審法院證物資料卷<二>第一八六、一八七頁)等資料,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筆跡鑑定之結果,認前開資料上之「南投市○○○街○○號八樓」文字筆跡均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七二八二六號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同院卷〈三〉第二十四至二十七頁);且被告乙○○於前揭鑑定後嗣於原審法院亦坦承前揭復華證券及彰銀南投分行開戶資料上之地址確係由其所填寫等語(見同院卷<三>第一○六頁),是堪認前揭甲○○名義之保險要保書等資料、復華證券及彰銀南投分行開戶資料等文件,確為被告乙○○所書寫,被告乙○○前揭於原審法院審理之初所為辯解,係屬推諉之詞,顯不可採,參酌被告乙○○原僅係甲○○之保險業務承辦人員,衡情要無代證人即被害人甲○○開設證券帳戶及證券銀行帳戶之必要,證人甲○○於原審法院證稱其未開設前揭帳戶,亦未授權被告等開設等情,顯可採信。至被告乙○○於鑑定後嗣坦承書寫事實,益見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偵審中所供反覆及其畏罪情虛之情。又證人陳韻如即復華證券承辦人於原審法院證稱:前揭復華證券、彰銀南投分行等開戶資料,係由被告丙○○持已貼好甲○○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資料,至復華證券開戶,嗣開戶完成後,彰銀南投分行存摺資料等,亦係由被告丙○○所取走,伊並未與甲○○接觸等語(見同院卷第十至十四頁),是亦足認前揭復華證券、彰銀南投分行帳戶確係由被告丙○○所持以開戶,被告丙○○所辯,亦顯不可採。
(三)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保誠人壽保險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甲○○服務機構欄之填載為「彰化基督教醫院」,惟證人甲○○於原審法院證稱:伊未曾於彰化基督教醫院上班,而係於彰化秀傳醫院上班等語(見同院卷〈二〉第一八三頁),衡情苟證人甲○○確有投保該保險並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該記載應無誤載之可能。
(四)甲○○名義之彰銀南投分行前揭帳戶內所有轉存入之款項(計有二萬一千九百五十元、二萬元、四萬五千元、一萬五千五百三十七元、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九元、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二元等共六筆),均係如附表三所示保險給付金、解約金等之匯入款項(參見附表三備註欄),而其匯入後均旋遭以現金提領等情,此有彰銀南投分行前揭帳戶明細(證物資料卷二第八十六至八十八頁)及如附表三證據資料欄之證據可資參照,堪認該彰銀南投分行帳戶確係供辦理上揭保險給付金、解約金等申請之用。
(五)證人甲○○係自八十五年起繳交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費用,且九十年度僅繳交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費用,又自八十七年起認被告等另為其投保一名為國華人壽「至尊還本」之保險(按非附表二編號二、四之保險),而其金額約為五萬五千多元等情,業據證人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同院卷<一>第一一○頁,卷<二>第一三
五、一八五、一九○頁參照)。是證人甲○○交付予被告等之保險費用應為八十五年六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20730+12100+17343+13200=63373),八十六年亦同,八十七年十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三元(63373+55000<以對被告有利之五萬五千元計>=118373),八十八年亦同,八十九年亦同,九十年為三萬零五百四十三元(17343+13200=30543),共計五十一萬二千四百零八元。又應再扣除被告等實際確有為甲○○投保並交付保險費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即八十五年度之所有保費),故被告等向甲○○詐得之金額應為四十四萬九千零三十五元。
(六)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意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九0號判決要旨)。經查,被告丙○○為公勝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南投事業部負責人,被告乙○○為該公司之業務員,此為被告二人所自承(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四八號卷第五十六頁),且附表二編號六之保誠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上業務員欄有被告二人之簽名,附表二編號八之紐約人壽業務代表報告書上業務代表欄有被告乙○○之簽名、業務主管欄有被告丙○○之簽名。又證人甲○○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迭證稱:伊所投保之保險係被告二人一起向伊招攬的,收保費時均為被告丙○○載被告乙○○至醫院收錢,所收保費均係二人口頭告知等語(見同前偵卷第五十四、六十二頁,同院卷<二>第一八五、一八九頁)。再前揭甲○○名義之復華證券、彰銀南投分行帳戶資料係由被告乙○○填寫,而由被告丙○○申請開立並取走相關帳戶資料,且該等帳戶係供辦理被告二人未經甲○○同意、授權之前揭保險給付、解約金申請等事宜之用,已如前述,且被告乙○○於原審法院亦供稱:保單上大部分之填載欄均係被告丙○○所填寫等語(見同院卷<二>第三二一頁)。則以被告丙○○、乙○○係屬夫妻關係並均從事保險業務,又其等一同向甲○○招攬保險並收取費用,且甲○○遭冒名投保之多份保單中亦有被告二人之簽名,再為供處理該等未經甲○○同意或授權之保險事宜所需金融帳戶亦係被告二人協力所共同申請取得,是足認被丙○○、乙○○對前揭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等二人屬共同正犯堪以認定,被告丙○○、乙○○自應就共同正犯相互間所實施之全部行為負責。
(七)被告丙○○犯罪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按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七號判決參照),又縱被告曾有精神上病狀或為間歇發作的精神病態者,亦應以其行為時是否出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存在中為判斷之標準,不能由其犯罪前曾罹或犯罪後有精神病態而推測逕認其行為時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查甲○○名義之前揭帳戶係被告丙○○至復華證券辦理一節,已如前述,則以被告丙○○於當時既尚能辦理開戶手續等事宜,顯見當時被告丙○○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並無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之狀態,又被告丙○○係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始陸續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門診已如前述,再參以被告丙○○迨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檢察官偵訊時均正常應答,此有相關偵訊筆錄在卷可參照(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五九四八號卷第五十六、五十七、六十二頁),是堪認被告丙○○於為前揭犯罪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並無精神障礙程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情形。
(八)被告乙○○及被告丙○○二人原審法院指定辯護意旨另以:甲○○若未授權被告二人,被告二人何須替甲○○投保,又甲○○若未授權被告二人,應無可能對未收到相關保險費用收據一節未加聞問等語。惟查:被告乙○○、丙○○既係甲○○前揭保險之實際業務人員,而業務員於承攬保險後得於第一年收取較高額之業績獎金一節,業據被告乙○○、丙○○於原審法院供述明確在卷(見同院卷<一>第六十、一○○頁)。參以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均於約滿一年餘即停效,嗣轉投保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足認被告二人顯係為圖賺取保險業務較高之獎金,始為甲○○投保前揭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又證人甲○○業於原審法院證稱:伊因信任被告二人而委由被告二人處理保險事宜,故未向被告二人拿取收據等語(見同院卷第一八八頁),經核未有何顯違常情之處,是亦難憑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九)被告乙○○另於原審法院聲請調閱甲○○於安泰人壽公司及鴻安保險經紀公司之資料,用以證明證人甲○○於向被告乙○○投保前即曾有將保單由安泰人壽轉換為幸福人壽,又甲○○曾欲擔任保險經紀人之工作等情(見同院卷<二>第三二○、三二一頁、卷<三>第一○七頁)。惟查,證人甲○○並未否認其曾更換過保單(見同院卷<二>第一八六頁),是被告乙○○聲請調閱甲○○於安泰人壽之資料,原審法院認顯無必要。又證人甲○○縱確曾欲擔任保險經紀人之工作,惟本案既係因證人甲○○信任被告二人並委由被告二人處理保險事宜,致被告等有機可乘,縱證人甲○○有相當之保險業務概念,亦無從查悉當時被告二人之犯行,是被告乙○○此部分聲請,原審法院認亦無必要。
(十)綜上所述,被告丙○○、乙○○所辯顯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等偽造「甲○○」、「李勝夫」、「江秀女」簽名於如附表二、四所示文書上及偽造「甲○○」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七號判決參照),另偽造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僅論以行使罪。再被告等偽造甲○○之印章,並持以蓋用,當然產生偽造之印文,亦均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九二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等受告訴人甲○○之委任處理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及另投保一名為國華人壽「至尊還本」壽險等事宜,雖被告等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停效且未投保該「至尊還本」壽險,惟被告等既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向告訴人佯稱收取前揭保險費用,係施用詐術使告訴人交付財物,依前揭判例意旨,自應僅成立詐欺罪而不另論背信罪,併此敘明。
(三)被告丙○○、乙○○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係間接正犯。
(四)被告二人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五)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二人行使如附表二編號六1、編號五1、編號九1、編號四3、附表四編號一、二1、二2部分起訴,惟前揭論罪科刑部分與此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法院自得併予審判。又公訴意旨誤將被告等詐欺之金額認定為五十三萬元,亦有未洽,併予說明。
(六)原審法院審酌被告等二人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正值青壯之年,竟為企圖業績獎金,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以詐取獎金,犯罪後迭經原審法院偵審程序,猶飾詞諉過且未與告訴人甲○○和解等一切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判決被告丙○○、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各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說明如附表二、四所示被告等所偽造之「甲○○」、「李勝夫」、「江秀女」之簽名,「甲○○」之印章及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被告等所偽造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文書,除上開偽造之簽名及印文,宣告沒收外,業已交各該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收執,並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另予宣告沒收。
五、本院經核本件原審法院前揭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等二人刑事上訴狀均未陳述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雖略載上訴理由另狀補陳。又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陳述上訴理由。被告等二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本院審判期日未到庭。雖被告丙○○、乙○○等二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郵寄書面至本院略稱:近日天氣多變,加上身心科診療醫師於十二月一日調整被告丙○○用藥,至今精神意識皆不理想。被告乙○○上(十一)月十日回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新陳代謝科門診,因甲狀腺及血糖值高於139,必須於
12月8日回診,重抽血液驗血糖及甲狀腺等情,提出被告丙○○94年12月1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領藥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94年12月15日門診預約掛號單各一份;被告乙○○提出94年12月8日預約回診單一份,聲請改期審理等情(均未提出診斷證明書)。本院查按患病之被告能否出庭,即其在社會通常觀念上是否具有不能到庭之正當原因,應當就具體情形,按實際狀況分別予以觀察,未可一概而論;本件被告等二人郵寄上開書面陳述,被告丙○○於本院所定審判期日94年12月8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並無需至醫院就診;又被告乙○○於94年10月24日中午一時五分,收受本院上開審判期日傳票,應有充分時間可與其主治醫師預約回診就診日期,其於94年12月8日回診,係重抽血液檢驗血糖及甲狀腺素情況,並非急診就醫,是被告等二人上開病情,均不能認有因疾病應停止審判之情形,即無因其等二人上開病情而行動困難或不能由其等二人之住所地於本院所定前開審判期日時間前來為適當陳述,應認被告等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本院所定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二五號判決要旨),均不待被告等二人陳述逕行判決,並認被告等二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方艤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確有同意投保之保險┌──┬────┬────┬────┬───┬─────┬────┬─────────────────┐│編號│保險公司│保險日期│被保險人│要保人│保險種類│備註│證據資料│├──┼────┼────┼────┼───┼─────┼────┼─────────────────┤││國華人壽│八十五年│李勝夫│甲○○│定期保險二│八十七年│㈠人證││││十一月九│││十年期(B│一月五日│⑴證人甲○○證述(原審法院卷<二││││日│││一00一0│停效│>第一一九、一三0、一三三、一│││││││五六)│已繳保費│八四、一八六頁)││││││││二萬七百│㈡物證││││││││三十。│⑴李勝夫於國華人壽投保資料一紙│││││││││⑵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七十五、七│││││││││十六頁)│├──┼────┼────┼────┼───┼─────┼────┼─────────────────┤││國寶人壽│八十五年│江秀女│甲○○│保安定期保│八十七年│㈠人證││││十一月九│││險二十年期│一月九日│⑴證人甲○○證述(原審法院卷<二││││日│││(一B00│停效│>第一一九、一二0、一二九、一│││││││五九三一0│已繳保費│八四、一八六頁)│││││││八)│一萬二千│⑵證人 陶立屏 證述(原審法院卷<二││││││││一百元│>第一九五、一九六頁)│││││││││㈡物證│││││││││⑴國寶人壽刑事陳報狀一份│││││││││⑵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⑶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影│││││││││本一紙│││││││││⑷保單狀況查詢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九十三至九十│││││││││九頁)│││││││││⑸國寶人壽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國寶│││││││││法字第十九號函一紙(證物資料卷│││││││││<一>一0二頁)│├──┼────┼────┼────┼───┼─────┼────┼─────────────────┤││幸福人壽│八十五年│甲○○│甲○○│幸福美滿L│八十六年│㈠人證││││五月十七│││WA(四九│五月十七│⑴證人甲○○證述(原審法院卷<二││││日│││六四一)│日停效│>第一二0、一八四、一八六頁)││││││││已繳保費│㈡物證││││││││一萬七千│⑴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三百四十│料卷<一>卷第四至十頁)││││││││三元││├──┼────┼────┼────┼───┼─────┼────┼─────────────────┤││幸福人壽│八十五年│甲○○│甲○○│福祿壽還本│八十六年│同上││││五月十七│││(四九六四│十月二十│││││日│││二)│八日停效│││││││││已繳保費│││││││││一萬三千│││││││││二百元││└──┴────┴────┴────┴───┴─────┴────┴─────────────────┘附表二:被告等未經同意或授權偽造之文書一覽表┌──┬──────────┬─────┬─┬───────────────────┬─────────────┐││││細│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偽造文書明細││││││目├───────────────────┤││編號│保險契約名稱│投保日期│編│行為日期(民國)│備註││││(民國)│號├───────────────────┤││││││偽造內容││├──┼──────────┼─────┼─┼───────────────────┼─────────────┤││國華人壽│八十六年五│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證物資料卷<一>第十七頁│││至尊保本終身壽險│月七日│├───────────────────┤│││J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要保人收到保險單契約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國華人壽│八十六年五│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同前卷第二十三頁│││J0000000│月七日│├───────────────────┤││││││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要保人收到保險單契約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2│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給付金申請│同前卷第二十四頁││││││書暨收據(一式二聯)││││││├───────────────────┤││││││八十九年五月七日││││││├───────────────────┤││││││偽造「甲○○」印章一枚│││││││於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甲○○」印文一枚│││││├─┼───────────────────┼─────────────┤││││3│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申請書│同前卷第二十五頁│││││├───────────────────┤││││││九十年四月六日││││││├───────────────────┤││││││於要保人(委託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及印文各乙枚│││││├─┼───────────────────┼─────────────┤││││4│保單解約委託書│同前卷第二十六頁│││││├───────────────────┤此委託書並同時為國華人壽至││││││九十年四月六日│尊還本終身保險(J六0六0七│││││├───────────────────┤七九)之解約委託││││││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書人│││││││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5│發票人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同前卷第三十四、三十五頁││││││0000000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支票號碼0000000號、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票面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之支票背面偽造之「甲○○」署押一枚││├──┼──────────┼─────┼─┼───────────────────┼─────────────┤││國華人壽│八十六年五│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防癌終身健康│同前卷第二十頁│││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月七日││保險要保書││││J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要保人收到保險單契約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國華人壽│八十七年十│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要保書│同前卷第二十七頁│││至尊還本終身保險│二月十五日│├───────────────────┤│││J00000000│││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要保人收到保險單契約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2│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借款申請書│同前卷第二十八頁││││││(一式三聯)││││││├───────────────────┤││││││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人│││││││(要保人)及同意人(被保險人)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3│保單借款委託書│同前卷第二十九頁│││││├───────────────────┤││││││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之立書人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4│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申請書│同前卷第三十頁│││││├───────────────────┤││││││九十年四月六日││││││├───────────────────┤││││││於要保人(委託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及印文各一枚│││││├─┼───────────────────┼─────────────┤││││5│保單解約委託書│同前卷第二十六頁│││││├───────────────────┤此委託書並同時為國華人壽至││││││九十年四月六日│尊還本終身保險(J六00七八│││││├───────────────────┤二八)之解約委託││││││於此致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書人│││││││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保誠人壽(原為慶豐人│八十六年三│1│慶豐人壽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同前卷第八十五至八十七頁│││壽<下同>)慶豐限繳│月四日│├───────────────────┤│││終身己型七四六0一九│││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四八││├───────────────────┤││││││於此致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李勝夫」署押一枚│││││├─┼───────────────────┼─────────────┤││││2│慶豐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同前卷第八十八頁│││││├───────────────────┤││││││八十七年三月││││││├───────────────────┤││││││於此致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李勝夫」署押一枚│││││├─┼───────────────────┼─────────────┤││││3│慶豐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同前卷第八十九頁│││││├───────────────────┤││││││八十八年三月││││││├───────────────────┤││││││於此致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李勝夫」署押一枚││├──┼──────────┼─────┼─┼───────────────────┼─────────────┤││保誠人壽│八十九年七│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與附加│同前卷第六十至六十二頁│││福壽定期壽險│月二十日││契約要保書││││00000000││├───────────────────┤││││││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於此致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乙枚│││││├─┼───────────────────┼─────────────┤││││2│保險契約終止/部份終止申請書│同前卷第六十三頁│││││├───────────────────┤││││││九十年七月十日││││││├───────────────────┤││││││於此致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人(即│││││││要保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國寶人壽│八十七年三│1│國寶人壽意外傷害保險書│同前卷第六十八頁│││意外傷害保險│月一日│├───────────────────┤│││0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紐約人壽│八十六年十│1│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同前卷第四十一、四十二頁│││五福終身壽險│二月三十一││要保書││││LTCF00一七三八│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收到保險條款及要保書填│││││││寫說明之要保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一枚│││││├─┼───────────────────┼─────────────┤││││2│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同前卷第四十六頁││││││保險契約轉換申請書(一式二聯)││││││├───────────────────┤││││││八十八年一月七日││││││├───────────────────┤││││││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中國人壽│八十六年二│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同前卷第一一一至一一四頁│││新ABC終生壽險│月十二日│││此保險契約因無法配合體檢而│││Z000000000││├───────────────────┤未承保│││五│││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於要保人審閱簽收欄及此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此致中國人壽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被保險人欄內偽造「李勝夫」署押一枚│││││├─┼───────────────────┼─────────────┤││││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約未承保件│同前卷一一五頁││││││變更申請書││││││├───────────────────┤││││││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於此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內偽造「甲○○」署押一枚,被保險人欄內│││││││偽造「李勝夫」署押一枚。││├──┼──────────┼─────┼─┼───────────────────┼─────────────┤││中國人壽│八十六年二│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同前卷第118、119頁│││新ABC終生壽險│月十二日│├───────────────────┤│││Z000000000│││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二││├───────────────────┤││││││於要保人審閱簽收欄及此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保人欄內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此致中國人壽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被保險人欄內偽造「江秀女」署押一枚││└──┴──────────┴─────┴─┴───────────────────┴─────────────┘附表三:甲○○被冒名投保之保險┌──┬────┬────┬────┬───┬─────┬────┬─────────────────┐│編號│保險公司│保險日期│被保險人│要保人│保險種類│備註│證據資料│├──┼────┼────┼────┼───┼─────┼────┼─────────────────┤││國華人壽│八十六年│甲○○│甲○○│至尊保本終│尚未終止│㈠人證││││五月七日│││身壽險(J│(案發後│⑴證人甲○○證述(九十一年偵字第│││││││一0二一九│甲○○另│五九四八號卷第五十五、五十七;│││││││0九)│為右(二│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二一、一││││││││)(3)│二三、一八六頁)││││││││(4)之│㈡書證││││││││聲請│⑴國華人壽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九│││││││││二) 華壽 服訴字第一00三號函附之│││││││││甲○○於國華人壽投保資料一紙(│││││││││證物料卷<一>第十六頁)│││││││││⑵國華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十七頁)--即│││││││││附表二編號一、1之文書│││││││││⑶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十八頁)│││││││││⑷簽章變更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十九頁)│├──┼────┼────┼────┼───┼─────┼────┼─────────────────┤││國華人壽│八十六年│甲○○│甲○○│至尊還本終│八十九年│㈠人證││││五月七日│││身壽險(J│五月十二│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一六│││││││六00七八│日國華人│三頁;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二一│││││││二八)│壽給付定│、一二三、一二四、一三○、一九││││││││期金二萬│○頁)││││││││元入李金│㈡書證││││││││玲彰銀南│⑴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投分行帳│料卷<一>第二十三頁)--即附表││││││││戶│二編號二、1之文書││││││││九十年四│⑵定期給付金申請書暨收據影本一紙││││││││月十三日│(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四頁)││││││││解約金二│--即附表二編號二、2之文書││││││││萬元亦入│⑶解約金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甲○○前│卷<一>)第二十五頁)--即附表││││││││揭帳戶│二編號二、3之文書│││││││││⑷保單解約委託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六頁)--即附表│││││││││二編號二、4之文書│││││││││⑸國華人壽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九二│││││││││)華壽服訴字第一00三號函附之李│││││││││ 金玲 於國華人壽投保資料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十六頁)│├──┼────┼────┼────┼───┼─────┼────┼─────────────────┤││國華人壽│八十六年│甲○○│甲○○│新防癌終身│尚未終止│㈠人證││││五月七日│││健康保險(│(案發後│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五十│││││││J七四三七│甲○○另│五、五十七至六十一頁;原審法院│││││││一五)│為右(二│卷<二>第一二一、一二三頁)││││││││)(2)│││││││││(3)之│││││││││申請)│㈡書證│││││││││⑴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頁)--即附表二│││││││││編號三、1之文書│││││││││⑵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一頁)│││││││││⑶簽章變更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二頁)│├──┼────┼────┼────┼───┼─────┼────┼─────────────────┤││國華人壽│八十七年│甲○○│甲○○│至尊還本終│九十年四│㈠人證││││十二月十│││身壽險(J│月十二日│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五十││││五日│││六0六0七│解約(1.│八、五十九頁;原審法院卷<二>│││││││七九)│解約約金│第一二一、一二二、一二四、一三││││││││為萬一千│五、一九○頁)││││││││五百六十│││││││││九匯入李│││││││││金玲前揭│㈡書證││││││││帳戶;2.│⑴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八十九年│料卷<一>第二十七頁)--即附表││││││││七月十九│二編號四、1之文書││││││││年七月十│⑵保單借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日由 林麗 │料卷<一>第二十八頁)--即附表││││││││珠代辦以│二編號四、2之文書││││││││保單質借│⑶保單借款委託書影本一紙(證物資││││││││四萬五千│料卷<一>第二十九頁)--即附表││││││││元匯入李│二編號四、3之文書││││││││金玲前揭│⑷解約金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帳戶)│卷<一>第三十頁)--即附表二編│││││││││號四、4之文書│││││││││⑸保單解約委託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二十六頁)--即附表│││││││││二編號四、5之文書│││││││││⑹甲○○於國華人壽投保資料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十六頁)│├──┼────┼────┼────┼───┼─────┼────┼─────────────────┤││保誠人壽│八十六年│李勝夫│甲○○│慶豐限繳終│尚未終止│㈠人證││││三月四日│││身壽險己型││⑴證人甲○○證述(原審法院卷<二│││││││(七四六0││>第一三三、一三四頁)│││││││一九四八)││⑵證人李勝夫證述(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三一頁)│││││││││㈡書證│││││││││⑴保誠人壽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二)保誠總字第0七三0號函附之李│││││││││勝夫投保紀錄表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八十四頁)│││││││││⑵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八十五至│││││││││八十七頁)--即附表二編號五、1│││││││││之文書│││││││││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二張│││││││││(證物資料卷<一>第八十八至八│││││││││十九頁)--即附表二編號五、2、│││││││││3之文書│││││││││⑷保誠人壽九十三年十一月保誠總字│││││││││第0八六四號函附之保險費繳納明│││││││││細(證物資料卷<二>第三十二頁│││││││││)│├──┼────┼────┼────┼───┼─────┼────┼─────────────────┤││保誠人壽│八十九年│甲○○│甲○○│福壽定期壽│九十年七│㈠人證││││七月二十│││險(二二二│月二十日│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一六││││日│││00三七二│解約(解│四頁;原審法院卷<二>第一八三│││││││)│約金二萬│頁)││││││││二千七百│㈡書證││││││││七十二元│⑴保誠人壽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匯入李金│二)保誠總字第0七二九號函附之││││││││玲前揭帳│甲○○投保紀錄表一紙(證物資料││││││││戶)│卷<一>第五十九頁)│││││││││⑵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六十至六│││││││││十二頁)--即附表二編號六、1之│││││││││文書│││││││││⑶保險契約終止/部分終止申請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六十│││││││││三頁)--即附表二編號六、2之文│││││││││書│││││││││⑷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金額送金單│││││││││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二>第三│││││││││十三頁)│├──┼────┼────┼────┼───┼─────┼────┼─────────────────┤││國寶人壽│八十七年│甲○○│甲○○│意外傷害保│八十八年│㈠人證││││三月一日│││險(二00│三月一日│⑴證人甲○○證述(原審法院卷<二│││││││00四四二│保單期滿│>第一八四頁)│││││││五四)││㈡書證│││││││││⑴國寶人壽刑事陳報狀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六十七頁)│││││││││⑵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六十八頁)--即│││││││││附表二編號七、1之文書│││││││││⑶人身意外保險費收據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六十九頁)│││││││││⑷保單狀況查詢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七十頁)│├──┼────┼────┼────┼───┼─────┼────┼─────────────────┤││紐約人壽│八十六年│甲○○│甲○○│五福終身壽│八十八年│㈠人證││││十二月三│││險(LTC│一月七日│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六十││││十一日│││F00一七│變更險種│、一六四頁(原審法院卷<二>第│││││││三八)│為終身壽│一二五頁)││││││││險;嗣於│㈡書證││││││││八十九年│⑴紐約人壽保險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執││││││││十月二十│法字第九二0九00六號函一紙(證││││││││八日終止│物資料卷<一>第四十頁)││││││││(解約時│⑵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應給付解│<一>第四十一、四十二頁)--即││││││││約金二萬│附表二編號八、1之文書││││││││五千一百│⑶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金額送金單││││││││元紐約人│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四││││││││壽以支票│十三頁)││││││││給付保單│⑷業務代表報告書影本一紙(證物資││││││││轉換差額│料卷<一>第四十四頁)││││││││計二萬一│⑸核保審核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千九百五│<一>第四十五頁)││││││││十元,將│⑹保險契約轉換申請書影本一紙(證││││││││支票寄至│物資料卷<一>第四十六頁)--即││││││││南投市忠│附表二編號八、2之文書││││││││孝八街十│⑺保全服務聯絡表影本一份(證物資││││││││二號八樓│料卷<一>第四十七頁)││││││││,於八十│⑻契約變更繳費收據影本一紙(證物││││││││八年一月│資料卷<一>第四十八頁)││││││││十八日入│⑼保單轉換退費金額計算單影本一紙││││││││甲○○前│(證物資料卷<一>第四十九)││││││││揭帳戶)│⑽紐約人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執│││││││││法字第九三一一00二號函及其函附│││││││││之保單各項給付查詢單一紙(證物│││││││││資料卷<二>第十七、二十頁)│││││││││⑪甲○○彰化銀行南投分行存摺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一紙(同前偵卷第│││││││││七十九頁)││││││││││├──┼────┼────┼────┼───┼─────┼────┼─────────────────┤││中國人壽│八十六年│甲○○│李勝夫│新ABC終│八十六年│㈠人證││││二月十二│││生壽險(B│二月十二│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一六││││日│││一五0四二│日(以南│四頁;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三四│││││││九九四四五│投一銀MB│頁)│││││││)│0000000│⑵證人李勝夫證述(原審法院卷<二││││││││號支票給│>第一三一、一三二頁)││││││││付首期保│││││││││險費,因│││││││││未承保而│㈡書證││││││││抽票)│⑴中國人壽九十二年九二和壽字第一│││││││││一六六號函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一一0頁)│││││││││⑵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一一一至一一四頁)--│││││││││即附表二編號九、1之文書│││││││││⑶新契約未承保件變更申請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一>第一一五頁│││││││││)--即附表二編號九、2之文書│││││││││⑷核保照會單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一一六頁)│││││││││⑸未承保退費通知書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一一七頁)│││││││││⑹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影│││││││││本一紙(證物資料卷<一>第一一│││││││││七頁)│││││││││⑺中國人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三中壽字第一四五六號函覆以當│││││││││初甲○○繳納首期保費之支票退還│││││││││甲○○(證物資料卷<二>第五十│││││││││九頁)││││││││││├──┼────┼────┼────┼───┼─────┼────┼─────────────────┤││中國人壽│八十六年│江秀女│甲○○│新ABC終│尚未終止│㈠人證││││六月十二│││身壽險(B││⑴證人甲○○證述(同前偵卷第一六││││日│││一五0四二││四頁;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二九│││││││九九四五二││頁)│││││││)││⑵證人江秀女證述(原審法院卷<二│││││││││>第一二七頁)│││││││││││││││││││││││││││㈡書證│││││││││⑴人壽保險要保書影本一份(證物資│││││││││料卷<二>第二十六頁)--即附表│││││││││二編號十、1之文書│││││││││⑵契約變更申請書一紙(證物資料卷│││││││││<二>第二十七頁)│││││││││⑶銀行轉帳\信用卡繳付保險費用授│││││││││權書一紙(證物資料卷<二>第二│││││││││二十八頁)││││││││││└──┴────┴────┴────┴───┴─────┴────┴─────────────────┘附表四:被告等未經同意或授權所開設帳戶及偽造之文書內容一覽表┌──┬────────┬────┬──────────┬─────────────┬────────┐│編號│開戶名稱│開戶日期│偽造文件│偽造內容│備註│├──┼────────┼────┼──────────┼─────────────┼────────┤││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八十七年│1、委託買賣證券受託│於此致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㈠物證(九十一年│││公司開戶帳號:0│十一月十│契約│之委託人簽章欄內偽造「李金│發查字第六一一│││一五六九-二│日││玲」署押及印文各一枚│號卷第二十二、│││││││二十三頁)│││││││㈡證人甲○○證述│││││││(九十一年偵字│││││││第五九四八號卷│││││││第六頁反面、第│││││││一六三、一六四│││││││頁;原審法院卷│││││││(一)第六、七│││││││五、八十頁)││││├──────────┼─────────────┼────────┤││││2、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於此致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㈠同上│││││開戶契約│之委託人簽章欄內偽造「李金│㈡同上││││││玲」署押及印文各一枚│││││├──────────┼─────────────┼────────┤││││3、櫃檯買賣確認及同│於此致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㈠同前卷第二十四│││││意書│之立約人(即委託人)簽章欄│頁││││││內偽造「甲○○」署押及印文│㈡同上││││││各一枚│││││├──────────┼─────────────┼────────┤││││4、集保作業暨提供資│於此致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㈠同前卷第二十五│││││力證明同意書及聲│之立約人(即委託人)簽章欄│頁│││││明書│內偽造「甲○○」署押及印文│㈡同上││││││各一枚││├──┼────────┼────┼──────────┼─────────────┼────────┤││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八十七年│1、彰化商業銀行業務│於此致彰化商業銀行之存戶親│㈠同前卷第二十六│││分行帳號:五一五│十一月十│往來請款書、印鑑│簽欄內偽造「甲○○」署押及│頁│││0二0一一0│一日│卡暨顧客資料卡│於立約印鑑欄內偽造「甲○○│㈡同上││││││」印文各一枚││└──┴────────┴────┴──────────┴─────────────┴────────┘┌──┬────────┬────┬──────────┬─────────────┬────────┐││││2、委任書│於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欄內偽│㈠同前卷第二十七││││││造「甲○○」署押及印文各一│頁││││││枚│㈡同上││││├──────────┼─────────────┼────────┤││││3、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於提款傳票上存戶簽章欄內偽│㈠證物資料卷<二│││││日提款傳票│造「甲○○」印文一枚│>第十一頁│││││││㈡同上││││├──────────┼─────────────┼────────┤││││4、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於提款傳票上存戶簽章欄內偽│㈠證物資料卷<二│││││三日提款傳票│造「甲○○」印文一枚│>第十二頁│││││││㈡同上││││├──────────┼─────────────┼────────┤││││5、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於提款傳票上存戶簽章欄內偽│㈠證物資料卷<二│││││日提款傳票│造「甲○○」印文一枚│>第十三頁│││││││㈡同上││││├──────────┼─────────────┼────────┤││││6、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於提款傳票上存戶簽章欄內偽│㈠證物資料卷<二│││││提款傳票│造「甲○○」印文一枚│>第十四頁│││││││㈡同上││││├──────────┼─────────────┼────────┤││││7、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於提款傳票上存戶簽章欄內偽│㈠證物資料卷<二│││││日提款傳票│造「甲○○」印文一枚、於帳│>第十五頁││││││號塗改處偽造「甲○○」印文│㈡同上││││││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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