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聖翔(原名李沁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75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李聖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及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及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依被告前科紀錄所載,雖執行完畢,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06│101.07.31│101.07.30││(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02│101.08.04│101.08.04││(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7.31│101.08.04│101.08.01││(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03│101.08.03│101.08.03││(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02│101.08.01│101.07.26││(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01│101.07.26│101.08.01││(民國)││││├───────┼─────────┼─────────┼─────────┤│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字第16379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9/27│101/09/27│101/09/27│││││││├──┼────┼─────────┼─────────┼─────────┤│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101年度簡字第278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10/30│101/10/30│101/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字第6637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1.08.03│101.07.12│101.07.10││(民國)││││├───────┼─────────┼─────────┼─────────┤│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46號(聲請書│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誤載為「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6379│││││號」,應予更正)││││││││├──┬────┼─────────┼─────────┼─────────┤│最│法院│桃園地院(聲請書誤│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載為「臺北地院」,││││事││應予更正)││││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58│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2/11/07(聲請書│109/04/21│109/04/21││││誤載為「101/09/27││││││」,應予更正)│││├──┼────┼─────────┼─────────┼─────────┤│確│法院│桃園地院(聲請書誤│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載為「臺北地院」,││││判││應予更正)││││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58│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號││││101年度簡字第2786││││││號」,應予更正)││││├────┼─────────┼─────────┼─────────┤││確定日期│102/12/06(聲請書│109/06/05│109/06/05││││誤載為「101/10/30││││││」,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字第3452號(聲請書│刑執字第21號│刑執字第21號│││誤載為「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37號│││││」,應予更正)││││├─────────┴─────────┴─────────┤││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1.07.10│101.07.08│101.07中旬││(民國)││││├───────┼─────────┼─────────┼─────────┤│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4/21│109/04/21│109/04/21│││││││├──┼────┼─────────┼─────────┼─────────┤│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9/06/05│109/06/05│109/06/05│││││││├──┴────┼─────────┼─────────┼─────────┤│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刑執字第21號│刑執字第21號│刑執字第21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1.07.12│101.07.18│101.07.18││(民國)││││├───────┼─────────┼─────────┼─────────┤│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4/21│109/04/21│109/04/21│││││││├──┼────┼─────────┼─────────┼─────────┤│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8年度少訴字第40││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9/06/05│109/06/05│109/06/05│││││││├──┴────┼─────────┼─────────┼─────────┤│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刑執字第21號│刑執字第21號│刑執字第21號││├─────────┴─────────┴─────────┤││編號1-28經桃院109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1.07.18│101.07.19│101.07.19││(民國)││││├───────┼─────────┼─────────┼─────────┤│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4/21│108/08/28│108/08/28│││││││├──┼────┼─────────┼─────────┼─────────┤│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少訴字第40│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9/06/05│108/09/23│108/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少│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刑執字第21號│字第43號│字第43號││├─────────┼─────────┴─────────┤││編號1-28經桃院109│編號29-3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年度聲字第449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9曾經桃院││││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聲請書僅記載「徒刑││││7月部分已執畢」,││││應予補充)││└───────┴─────────┴───────────────────┘┌───────┬─────────┬─────────┬─────────┐│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101.07.23│101.07.24│101.07.22││(民國)││││├───────┼─────────┼─────────┼─────────┤│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字第1428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8/28│108/08/28│108/08/28│││││││├──┼────┼─────────┼─────────┼─────────┤│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104年度原易字第2││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8/09/23│108/09/23│108/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號│字第43號│字第43號││├─────────┴─────────┴─────────┤││編號29-3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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