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即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