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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