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五二號判決及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七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抗告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之事實,已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稽核屬實。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預納後附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依前開說明,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確定如主文所示(計算式:84006÷2=42003)。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F0~T40計算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
┌───────┬───────────┬────────────┐│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五千三百十元│原預納第二審送達郵費一千│├───────┼───────────┤七百元,審理終結後,於民││第二審裁判費│四萬七千四百八十八元│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退還用│├───────┼───────────┤餘數額一千零十七元,實際││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七百元│使用六百八十三元。│├───────┼───────────┤││第二審送達郵費│六百八十三元││├───────┼───────────┤││第一審旅費│五百元││├───────┼───────────┤││第一審測量費│八千三百二十五元││├───────┼───────────┤││合計│八萬四千零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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