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賴羿蓉 原名丙○○上列被告乙○○、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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