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號聲請人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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