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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