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李俊幟 被告 郭瑞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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