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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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聲請人 龔恒慧 上列聲請人龔恒慧因與相對人 劉金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龔恒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卻未表明該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47紙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金龍(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