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春憲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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