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宗澤
被   告  賴品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9360號給
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
執行事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金及利息為強制
執行,是原告所排除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5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5,4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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