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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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3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受扶養人 郭冠甫 、 郭冠麟 及配偶 王玟 文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每月扶養郭冠甫、郭冠麟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每月支出膳食費9000元、清償房貸11500元、交通費2340元、各種稅賦2491元、勞健保費共計2265元教育費共計14083元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一小段975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號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7.請釋明96、95、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國堅企業工程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各為16000元、24000元、24000元,及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25元原因為何。
8.請提出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債務還款計畫影本。
9.請提出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