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翔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6萬3,393元(見本院卷第20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