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叁壹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純質淨重0.362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已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4312公克、純質淨重0.3626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9年10月29日慈大藥字第99102901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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