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羅智文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