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告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淑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4,3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5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