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程維鈞何玉止 之繼承人

程維琳 即何玉止之繼承人

程維德 即何玉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程維琳、程維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柯玉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程維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8,36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程維琳、程維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玉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程維鈞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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