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青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超過7日未領取包裹(含寄物),第8日起每日每件收取清潔維護費新台幣(下同)1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合計共238,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應包含物品件數、項目、日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