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 溫傳吉 上訴人 羅菊雲 上訴人與 溫發光 、 高素鑾 等2人因102年簡上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飛躍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文忠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