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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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8年8月19日之裁定,經核本院前開裁定並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顯然錯誤,自無裁定更正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