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告 田子揚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參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 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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