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