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農會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