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粘麗鈴 被告 粘阿端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花簡字第4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9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粘阿端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