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許永煌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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