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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