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永久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陳綉燕 上列被告陳綉燕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永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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