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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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 曾仁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貨信託│富邦富邦基金│01ND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富邦證券投貨信託│富邦富邦基金│01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3│富邦證券投貨信託│富邦富邦基金│01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4│富邦證券投貨信託│富邦富邦基金│01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5│富邦證券投貨信託│富邦富邦基金│01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