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汯企業有限公司郭金進上田行銷有限公司(即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林穎竹賴哲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為何?㈡提出上田行銷有限公司即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㈢相對人上田行銷有限公司(即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業經
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6月1日經授中字第1003206848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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