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號聲請人 江祐均 訴訟代理人 金勝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綢 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45,000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